“结构性泡沫”应采取结构性措施

【6/18/2007 7:47:38 AM】 来源:证券时报   作者:张书怀
 
  在证券市场“泡沫论”的争论中,比较官方的看法是:我国股市整体上是健康的,但存在着“结构性泡沫”。按笔者的理解,“结构性泡沫”就是部分股票特别是绩差股和垃圾股股价过高,炒作严重。它们的市盈率高达几十倍、数百倍甚至一两千倍。笔者认为,对于“结构性泡沫”应该采取结构性措施。对于部分炒作严重的绩差股垃圾股施以重手,而又不伤及炒作不严重的、市盈率合理的其他股票。

  应该要求相关公司及时披露信息。这些绩差股垃圾股所以被炒作是有着实行重组、兼并、大股东注入优质资产等消息的。正是这种“乌鸡变凤凰”的预期使股价高企。但这其中的许多消息是不确实的,是为炒作而生的。所以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信息、澄清市场上的传言,是抑制这些公司炒作的一项有力措施。

  打击不实传言的制造者。既然是不实传言,那就有人在那儿造谣,就必须狠狠打击。对于上市公司配合炒作、散布不实信息的,对其相关责任人要给予严厉打击,对于炒作者杜撰的不实传言,必须穷追猛打,让其原形毕露。

  加强盘中监管。既然是炒作,就必然有炒家。炒家必然是资金雄厚者。因此对绩差股、垃圾股中出入的大户要严加监视,发现违规者要严加打击。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》已对各种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作了重要规定。如“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,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”;“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,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”;“大笔申报、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,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”;“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,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”;“巨额申报,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”;“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”;“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”等等。因此在盘中监视中揪出不法分子,将他们绳之以法,就可以打击绩差股、垃圾股的炒作。

  教育机构投资者不投资绩差股、垃圾股。证监会基金部不断发出通知和谈话,要求基金牢固树立价值投资观念,严禁基金参与投机操作,这就是很好的措施。基金、券商以及保险基金、社保基金等不参与投机炒作,绩差股、垃圾股的炒作就会好得多。

  通过上述种种有针对性的措施,让绩差股、垃圾股的炒作降温,将“结构性泡沫”降低,整个股市的市盈率就会更加合理。

相关新闻/评论
进入泡沫
看过此页的网友也看过了
热点新闻
热门评论